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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石滩电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信息公开简报表

发布日期:2017-10-17浏览次数:573

 

报告信息公开简报表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名称
云南滇能(集团)昆明柴石滩发电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境内的南盘江上游
客户联系人
刘海昆
技术服务事项
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范围
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主、副厂房、中控室、GIS室和升压站。
现场调查
专业人员
李广玥
时间
2017.8.15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海昆
现场采样/检测
专业人员
李广玥、普逢贵、金敬权、杨冬梅
时间
2017.8.15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海昆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氟化物、氟化氢;
(2)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3)其他:照度、温度、湿度、气压。
结论
1. 结论
本次对柴石滩电站厂房、升压站、GIS配电室相关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相关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照度、微小气候进行了检测,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如下:
(1)氟化物、氟化氢
本次柴石滩电站氟化物和氟化氢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噪声
本次柴石滩电站个体噪声检测结果运维工接触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非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定点检测结果水轮机层、1#水机室、2#水机室、3#水机室、碟阀层五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过85dB(A),属于主要噪声源/噪声作业区。
(3)工频电场
本次柴石滩电站所有工作地点工频电场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4)照度
本次柴石滩电站照度共检测13个主要作业场所,其照度检测结果显示除低压配电室、厂变室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外,其余作业点:中控室、发电机层、水轮机层、1#水机室、2#水机室、3#水机室、碟阀层、10Kv开关配电室、空压机室、储油室、GIS配电室处照度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2.超标原因分析
由本次检测结果可以看出,柴石滩电站正常工作状态下各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氟化物、氟化氢、个体噪声、工频电场)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但建筑卫生学方面主要工作场所照度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其主要原因是部分工作场所照明设备存在损坏和所使用的照明设备功率不足。
建议
 建议
(1)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人防护,进入产生噪声大的设备和工作场所附近巡检时佩戴好耳塞,并加强监督管理。
(2)进入工频电场较高的主变压器区域巡检时,巡检人员应尽量缩短巡检时间,并尽可能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视屏监控系统。针对工作场所照明不合格点应增加照明设备或更换更大功率的照明设备。
(3)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对于六氟化硫分解产物(氟化物、氟化氢)的危害,公司应进行培训教育,增强员工的防护意识,在对含六氟化硫的设备区域进行巡检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六氟化硫检测报警仪完好,加强通风;需要检修时检修人员应在上风向位置,配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
(4)柴石滩电站涉及到受限空间作业,定期对受限空间(叶轮机室、储油罐和发电机组、尾水肘管)内部进行清洁、维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柴石滩电站现有的管理制度执行,做好监督,不得简化程序,不得擅自操作。必须佩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发现穿戴不符合要求和操作不规范的不得入内进行作业。需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13]59号)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内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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